(2013)利民一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198号原告:常某,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姚某,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常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常某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公告送达,常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本院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相燕审判员 李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