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黄伟良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良,陈新年,王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良。被执行人陈新年。被执行人王昌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昌良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联星小区高速公路安置房1号楼西至东第11间第一层房屋(带夹层,房屋产权证号:000015**,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7-1-2723)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4年2月2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55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4年3月21日10时9分46秒,竞买人郑钗弟以最高价62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联星小区高速公路安置房1号楼西至东第11间第一层房屋(带夹层,房屋产权证号:000015**,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7-1-272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钗弟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钗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钗弟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