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948号原告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昌卫。委托代理人伍瑞华。被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海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上海华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