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苏起云与汪中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起云,汪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秦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苏起云,男,199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中文,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苏起云赔偿款2355.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2380.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汪中文银行账户内存款2430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