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甄建群诉甄银辉相邻通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建群,甄银辉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2号原告甄建群,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银辉,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甄建群诉甄银辉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建群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