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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老虎与刘永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老虎,刘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任老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福,又名刘有福,男,汉族,农民。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三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永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老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