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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祁××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祁××。委托代理人范亚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