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祁××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祁××。委托代理人范亚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