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英,杨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林智英,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新,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智英与被执行人杨海新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海新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债务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海新目前无适于本案执行之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辉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