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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杨旭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旭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40号罪犯杨旭光,男,1990年11月20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城少刑初字第0001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旭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去刑罚执行建议书,以罪犯杨旭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刑罚执行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旭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旭光减去刑罚执行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