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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魏江水、杜军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魏江水,杜军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2号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7号。代表人卢运良,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魏江水,男,成年,住汝州市。被告杜军政,男,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被告魏江水、杜军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江水、杜军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