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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高某某,男,1950年1月3日,日本国人,住日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乃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