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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国竟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2261号罪犯朱国竟,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了(2013)温鹿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朱国竟减刑二十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国竟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国竟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朱国竟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竟予以减刑二十天(刑期至2014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