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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征东与被告李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群,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顾燕。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正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口头约定急用五天归还。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多次承诺归还��但就是不能兑现。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来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属实,目前尚无能力偿还,只能逐步偿还,同意以其工资卡进行偿还,但须保留基本生活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口头约定五天后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原告书面承诺“本人定于十二月十七日还清征东所有欠款”,届满后未能兑现,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书面承诺约定“本人定于2013年12月25日还清杨某全部借款”,届满后又未能偿还。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又向原告书面约定“本人定于2014年元月七日前归还征东全部借款。(本人工资卡一本作为抵押杨某处)”,但至今未能兑现。故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借款后,多次承诺偿还原告全部借款,但未能按约履行,有违诚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8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施正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焱华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