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立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郭守涛,李晓光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立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景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负责人:张建军,该厂厂长。原审被告:郭守涛,男,原系原告副厂长,现在服刑。原审被告:李晓光,男,原系原告技术骨干,住江西省永修县。上诉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原审被告郭守涛、李晓光、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曰岭、马俊贤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九中民三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是浙江省宁波市,“侵权行为地”(如有)也是在另一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东营市,故,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享有诉讼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第一被告郭守涛因在监狱服刑,依法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答辩人住所地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第二被告李晓光住所地亦为九江市永修县,答辩人对其提起诉讼亦应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九江地区范围之列。因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审查查明,因原审原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原审被告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曰岭、马俊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月29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以上被告撤回起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九中民三初字第89-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曰岭、马俊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的李晓光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曾 琤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