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沈贝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2012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克波、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于2009年3月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265800042*****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截至2010年9月,被告人沈某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85826.31元。自2012年4月起,被害单位通过派人上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沈某进行催收,被告人沈某拒不归还。接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3年1月24日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沈某的家属将上述透支款项全部代为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信用卡申领表、信用卡交易记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户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等书证;刘某某、宋某某、雷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春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刘人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鹞速 录 员 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