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翁兆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翁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人民陪审员  许晗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