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法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欧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欧某甲,男,1935年生,农民。被执行人欧某乙,男,1967年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欧某甲与被执行人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2008)宜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213号。截止2014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欧某甲两年的零用钱共计人民币480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欧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某乙有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且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法执字第2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覃远飞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