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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法定代表人于振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同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3号A423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更瑞,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上诉人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赵惠敏代理审判员  杨 羚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法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