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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盛州熟与马春华、郑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州熟,马春华,郑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7号原告:盛州熟。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马春华。被告:郑仙美。原告盛州熟诉被告马春华、郑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盛州熟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春华、郑仙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盛州熟起诉称:马春华以业务买卖需要为由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2011年8月1日向盛州熟借款5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两次借款约定的借期均为一个月,月利率2.5分,并约定如发生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马春华承担。借款到期后,马春华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7月,经盛州熟催讨,马春华承诺于2013年7月至9月30日还清,但至今未履行。另外,马春华与郑仙美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4日登记离婚。本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马春华归还盛州熟借款本金80000元。2、马春华支付盛州熟借款利息42970.60元(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本案起诉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的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为27813.32元;自2011年8月1日起至本案起诉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的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为15157.28元)。3、马春华支付盛州熟本案诉讼代理费9000元。4、郑仙美对上述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马春华负担,郑仙美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盛州熟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二份,证明马春华以业务买卖需要为由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2011年8月1日向盛州熟借款5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两次借款约定的借期均为一个月,月利率2.5分,并约定如发生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马春华承担。2、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马春华与郑仙美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24日登记离婚。本借款发生在马春华与郑仙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盛州熟因本次诉讼支出代理费9000元的事实。马春华、郑仙美未作答辩及举证。盛州熟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盛州熟陈述的一致,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马春华、郑仙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盛州熟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盛州熟与马春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马春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盛州熟与马春华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盛州熟主动调整至法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盛州熟要求马春华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以及承担诉讼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马春华与郑仙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郑仙美对盛州熟的诉讼主张未提出抗辩,故本案借款之债应当认定为马春华与郑仙美的夫妻共同债务,郑仙美应对马春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春华归还原告盛州熟借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春华支付原告盛州熟利息4297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马春华支付原告盛州熟诉讼代理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郑仙美对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9元,由被告马春华负担,被告郑仙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