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香平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平,张丽华、刘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杨香平。被执行人:张丽华、刘洪民。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丽华账户存款4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