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建华申请执行额尔敦巴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额尔敦巴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奈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51岁,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额尔敦巴特,男,44岁,蒙古族,教师,现住奈曼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奈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额尔敦巴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额尔敦巴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额尔敦巴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长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