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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秋里诉郭秀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秋里,郭秀娟,新疆天公国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马秋里,男,汉族,新疆茶协会会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被执行人郭秀娟,女,汉族,新疆天公国玉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被执行人新疆天公国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62171-3。法定代表人:郭秀娟,该公司董事长。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郭秀娟、新疆天公国玉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54157.12元(其中本金843323.88元,执行费10833.24元);二、被执行人郭秀娟、新疆天公国玉商贸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郁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