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一初字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宏伟、杨宝丽、杨欢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杨宝丽,杨欢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一初字00518号原告杨宏伟。原告杨宝丽。原告杨欢乐。法定监护人杨宏伟。委托代理人白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安。委托代理人周红伟。委托代理人方娜。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喜。委托代理人刘子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杨宝丽、杨欢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杨宝丽、杨欢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人民陪审员 刘思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