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艳春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735号罪犯李艳春,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法库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春犯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李艳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罪犯李艳春多次获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艳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