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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春梅申请贺鹤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贺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0号申请人李春梅。被执行人贺鹤云。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李春梅申请贺鹤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鹤云应支付申请人李春梅人币1900元。本案已执行1900元,现被执行人贺鹤云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