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屏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217号罪犯陈屏,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作出(1997)宜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已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9日作出(1998)川法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1998年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4月7日送自贡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5月29日转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2002年8月13日分别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25号、(2002)川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08月13日止于2020年08月12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2008年3月5日分别作出(2004)自刑执字第404号、(2008)自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7月6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03024号、(2012)成刑执字第4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屏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四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