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健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被告马健龙。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