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罪犯朱文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649号罪犯朱文生,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生犯故意杀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生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朱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月29日,共获嘉奖17次;2012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2011年度)因参加自学考试四科成绩合格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文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