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子亮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亮,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33号原告刘子亮,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职工。法定代理人王学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现住广饶县大王镇常春路28号。法定代理人颜培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哲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现在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亮诉被告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亮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5元,减半收取7812.50元,由原告刘子亮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