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会与被告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李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会,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李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54号原告:李成会,男,汉族。被告:罗光照,男,汉族。被告:张汪汪,女,汉族。被告: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兴尔旺服饰城3号。被告:李泽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会与被告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李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会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列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李泽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