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严某某诉雷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严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30日,汉族,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林刚,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