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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深圳市湘马龙经贸有限公司,阳航,许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上步支行,深圳市湘马龙经贸有限公司,阳航,许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一、二、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澜。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湘马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408-09房。法定代表人阳航。被告阳航,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许明明,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