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简一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一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96号罪犯简一,男,1977年1月2日,满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5)甘刑二终字第000054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简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将罪犯简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简一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简一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一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魏燕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