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妍佳与张济森、孙小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妍佳,张济森,孙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447-1号申请执行人:胡妍佳,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XX号。诉讼代理人:杨志泉,被执行人:张济森,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孙小莉,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4)皖天公证字第(485)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济森、孙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济森、孙小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张济森、孙小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济森、孙小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