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王向亮、孙丽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王向亮,孙丽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01033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2014)宽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李志辉,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丰硕,男,智合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向亮,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孙丽轩,女,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代理人田坤,女,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辉与被告王向亮、第三人孙丽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主体错误,故原告李志辉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志辉负担。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华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