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高楠楠与岳长永、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楠楠,岳长永,赵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高楠楠。被执行人岳长永。被执行人赵爱军。申请执行人高楠楠与被执行人岳长永、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6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爱军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9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忠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助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