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九翔胶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翔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来宝。原审被告:浙江九翔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青。原审原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九翔胶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湖吴埭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调解生效后,案外人陈国望认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请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2)湖吴埭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周文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嘉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