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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显明玩具有限公司与郑爱珍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显明玩具有限公司,郑爱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义乌市显明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原审被告:郑爱珍。委托代理人:马晓红。委托代理人:柳存青。原审原告义乌市显明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爱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的(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 因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