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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伟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伟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凤鸿,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伟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法定代表人汤善恩,总经理。申请人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伟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8459968.94元,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5996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丽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伟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5996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