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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aef8870c-90b1-4cf9-af5c-755d0a8eee6e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国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海丽。委托代理人曹继德。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方,经理。被告韩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丽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国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丽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丽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勇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