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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东艺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艺书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77号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制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家玉(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艺书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全芳(特别授权代理),女,前武汉东艺书刊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东艺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邮寄费20元,合计1,365元,由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