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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程建光与建德市人民政府新安江街道办事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建光,建德市人民政府新安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建光。委托代理人:钱粱。委托代理人:陈旭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德市人民政府新安江街道办事处。代表人:刘国金。委托代理人:邵鸣。再审申请人程建光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市人民政府新安江街道办事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