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行监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泽元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二中行监字第57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泽元,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杨泽元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二中行终字第1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卫生局作为杨泽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具有就杨泽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北京市卫生局向杨泽元公开了涉及他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且杨泽元在北京市卫生局向其作出被诉告知书后,仍至市卫生局查阅了包括不予公开信息在内的鉴定全部档案材料并予部分复印。杨泽元要求获取全部档案信息的要求已经得到实现。北京市卫生局在向杨泽元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虽存在履职瑕疵,但并未对杨泽元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所作的告知书不足以被撤销。故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