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丹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丹,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号*********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贾丹以本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初始卡号为4895920313685207的信用卡一张,2012年4月3日挂失,挂失后重新补办的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315701374,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6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37号等地使用该卡消费、提现,透支欠款本金共计44569.4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超过3个月未还。被告人贾丹已于立案后还清上述信用卡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贾丹身份证明材料、建设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逾期催收记录一组、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人吕某某证言、被告人贾丹供述、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贾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已经将透支款项退还银行,同时被告人贾丹自愿交纳罚金,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贾丹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定被告人贾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鸿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