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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罪犯林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692号罪犯林伟东,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潮南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月23日,共获嘉奖17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伟东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