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弋民一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袁亚萍诉与吴柏珍、笪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萍,吴柏珍,笪仕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一初字第00257-1号原告:袁亚萍,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吴柏珍,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弋江区。被告:笪仕财,男,1964年10月26日,汉族,住芜湖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萍诉被告吴柏珍、笪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吴柏珍、笪仕财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柏珍、笪仕财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