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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赵昌龙行政非诉执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局,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准 予 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某局。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3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3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鄂英住建行环理决字(2013)3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审 判 长  江 某审 判 员  郑某某人民陪审员  朱某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