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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中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秦胜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胜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146号罪犯秦胜全,男,1972年8月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2006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胜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09)、(2010)、(2011)、(2012)临中刑执字第138号、733号、805号、1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现云南省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2014)临狱减字第37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秦胜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胜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杨宇红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