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雷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027-2号原告周永平,男被告雷瑛,女委托代理人王彦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负责人刘晓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静,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102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故对被告雷瑛的车辆继续扣押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雷瑛的陕K893**号“丰田”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