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第0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金岗与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岗,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4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岗,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金岗与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岗于201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安排工作、办理社保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夏丹尼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对其公司进行搜查,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及限制高消费措施。2012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航司法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现无人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行踪不明,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4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搜索“”